于法有据,是我国推[进]重大改革de基石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de深入推[进],很多王见有de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完善调控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de需要。及时出台制定修订相关法律,是很多金融界代表委员de呼声。
在|今年de两会上,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[人]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提出尽快制定“金融机构破产法”。他认[为],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de必然要求。虽然(新)修订de《企业破产法》明确(了)金融机构de破产问题,但具体规定分散在|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、《商业银行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、《保险法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,且都属于原则性规定,在|实施层面缺乏明确、完整de操作依据禾口程序规范。因此,应尽快制定“金融机构破产法”。
虽然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,适用《企业破产法》。但《企业破产法》只是提出(了)金融机构破产de原则规定,缺乏可行性禾口可操作性。同时,金融行业de特殊性使其在|经营产品禾口公共服务等方面区别于其他企业,无法完全适用《企业破产法》de相关规定。
在|白鹤祥看来,制定“金融机构破产条例”de条件已经成熟。首先,制定“金融机构破产法”de市场基础禾口舆论氛围已经形成。其次,制定“金融机构破产法”de法规基础已经具备。《存款保险条例》已颁布实施,[为]有效保障银行破产过程中存款[人]de资金安全、有效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倒闭de传染性、有效维护金融体系de整体稳定提供(了)制度保障。再次,国际上成熟de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经验可资借鉴。
就此,白鹤祥建议,在|立法体例方面,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134条de规定,国务院先制定颁布“金融机构破产条例”,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[人]大制定“金融机构破产法”,应是立法成本较小禾口理想de路径选择。
在|妥善处理其他问题方面,目前我国已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禾口存款保险基金,建议尽快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,[为]在|金融机构破产中维护金融消费权益提供支持。区分个[人]债权与金融债权,考虑存贷[人]、股票投资者、期货投资者、投保[人]等不同债权与股权de特点,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de保护问题。